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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宁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职位表)

发布:2011-03-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1]16号),现将2011年济宁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5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五)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嗅觉障碍,无重度扁平足,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七)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不能报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7年、2008年、2009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8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8年以前(含2008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且在乡镇或相应基层实际工作满两年,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招考职位见附件。
  (二)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省、市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坚持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符合报考条件的选调生由本人提出报名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在基层工作表现,择优推荐人选,市委组织部负责审定汇总。人选确定后,市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组织选调生参加网上报名,直接填报省、市直单位的选调生录用职位。报名结束后,将人员统计表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
  报名时间:2011年3月27日9:00-3月30日16:00
  查询时间:2011年3月28日-31日。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http://www.jnsi.gov.cn)或济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rsks.jnrsj-sd.gov.cn),点击“2011年济宁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入口”进入,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个人近期照片,将上传照片保存加洗1寸照片3张备用。
  每人限报一个部门或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2、单位初审。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上传照片不清晰的,退回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用人部门在2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初审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用人部门应留存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1年3月28日-4月1日登陆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http://www.jnsi.gov.cn)或济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rsks.jnrsj-sd.gov.cn)缴费,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1年4月19日-23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或部门,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其他职位。
  对报考公安机关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不实行网上缴费,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下载填写的《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3),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手续(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时间为3月28日-4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确认和现场缴费地址见附件1、附件2)。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除出具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出具个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手续确认时间为3月28日-4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现场确认地址见附件1、附件2)。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在职人员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用人部门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外,还要对报考人员进行目测。对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和目测的,视为弃权。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报考法院系统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携带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可持司法局证明报名。
  报考检察系统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携带报考公务员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颁发证书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局证明文件。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级机关(含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并且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复习教材本站推荐《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笔试时间为4月24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笔试需要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笔试时间:4月23日下午 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各占35%、35%、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体能素质测评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未达标的,取消体检和考察政审资格。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
  市以下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体能素质测评由公安部门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一)体检
  全市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乡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核政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六、其他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
  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1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招考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2、2011年济宁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3、
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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