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执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泰安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日前联合转发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进行了规范。
辞职需接受审计
按照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经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任免机关审批并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审批结果由任免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种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据悉,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同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至少两年内不能干老本行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90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30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90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来是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如果违反,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