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实现公务员医疗“二次报销”
2010年1月1日,泗水县正式出台《泗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额医疗救助第一次报销后,个人住院负担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实现第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实行在所有综合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报销的方式;转外治疗、异地安置、出差探亲等特殊医疗公务员可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包括: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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