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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49)

发布:2010-02-09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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