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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43)

发布:2010-02-0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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