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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41)

发布:2010-01-3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非法提供麻醉yao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yao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5、强*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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