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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38)

发布:2010-01-2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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