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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36)

发布:2010-01-2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17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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