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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练习(1.22)

发布:2010-01-2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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