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4)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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