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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务员考试作弊案宣判 12人均获刑

发布:2009-12-07 09:35: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09315日举行的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期间,一考生用针孔摄像机在第一时间从考场中偷拍出真题,由专人在考场外面接收,做出答案再发送回考场。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 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审宣判,12人均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于315号上午9点正式开始,然而开考仅仅30分钟,考试试题就出现在网络上。318号,山东省人事厅正式向山东省公安厅报案。侦查中民警发现发送视频的是青岛城阳区的一家网吧,通过反复查看网吧内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民警最后把目光集中在来自济宁的郏某身上。

    322日,民警将郏某抓获,随后又据其提供的其上线网名,辗转浙江、湖北等 10多个省市,陆续将其他等人抓获。
原来,今年3月,考生刘某要参加山东省招警考试。为了确保考试过关,刘某和父亲找到了陶某预谋在考试中作弊。后陶某联系魏某,魏某又联系上刘某某寻找我爱公务员考试论坛考试作弊设备的卖家。刘某某联系到我爱公务员考试论坛考试作弊设备的徐某。

    313日,陶某、魏某、刘某父亲等人,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从徐某手中购得考试作弊用的针孔摄像机及手表式接收器,并告知徐某用于314日举行的招警考试中使用。

    31415时许,陶某将考生刘某利用作弊设备从考场内传输出的试题储存在盘中,带回租赁的房间,由他人进行作答,后由魏某通过作弊设备将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考场里的刘某。314日下午考试结束后,陶某联系宋某加入,帮助在次日的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中作弊。

    315日,陶某将刘某从考场内传输出的试题交给魏某,魏某在网上将试题传给刘某某等人,后伙同宋某等人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输给考场内的刘某。事后,陶某、魏某共获酬劳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魏某、陶某、宋某、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魏某、陶某、宋某、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宋某和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邹某等八人也分别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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