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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评:拿什么来拯救“见死不救”的医院?

发布:2009-11-17 14:17: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时政热评:拿什么来拯救“见死不救”的医院?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见死不救兴许从道义上去指责他更理性些,毕竟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不太合理,但若一向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也见死不救就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了。显然,对医院“见死不救”加以处罚不失为一件令人称快之事,毕竟谁都有可能遇到不幸,谁也不想自己的生命某日被医院漠视。

 

当然,要说广州对“见死不救”罚款2万早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此前南宁市就规定,急救医疗机构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同处广东省的深圳市更早在2004年就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显然,多地对医院见死不救进行罚款的规定“生命高于一切”,但笔者仍不免要发出疑问:罚款就真的见死能救?笔者认为还远远不够。近年来,医院见死不救尤其是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停止治疗的事件屡现报端。这就是一个明证。

 

那么,细细考虑一下,医院为什么在某种情况下不好好履行天职,宁愿罚款也要选择见死不救呢?在我们排除人为利益因素时,是不是还明显感觉到了目前救人理念和救人制度的缺失呢?

 

首先,对见死不救罚两万也好五万也罢,但都有不免将生命看得过轻的嫌疑。我们且不说是生命无价的,但相信大家都难以接受一条生命几万元的说法吧。退一步说,就算医院愿意救治“三无病人”,但救了人之后,谁又来为更多的医疗费埋单(如今,稍微大点的手术都超过5万,更别说关系生死的手术)?更何况,救人还不仅涉及到金钱问题,它也是一个责任问题,医院在选择救治“三无人员”的同时也必将同时承担不小的责任风险。所以,在人命关天的要紧时刻,医院是情愿被罚款还是愿意付出更多,恐怕多数医院依然会选择交几万元钱了事。

 

其次,从规定本身来看,这些法规统统都没有对“三无病人”等弱势群体的急救医疗费用以及责任追究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加之政府“埋单”往往滞后于救治本身,所以医院在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都不敢冒然救治。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应该设立专项的救助保障基金,对医院的急救垫付款予以及时的补贴。

 

最后,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罚款”的“以罚代管”并不能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政府还应该针对“三无病人”,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紧急救人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医院在既有经济后盾又有法律保障,进而敢于救人、积极救人。令人欣慰的是,卫生部前不久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就明确规定,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610日《新华网》)。这是一大进步!此外,笔者以为还应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院的公益性建设,限制医院和医生在过度的市场化中为利是从,让医院由“经济效益第一”回归到“生命安全第一”。这才是救人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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