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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第十八套)

发布:2009-11-16 16:44: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材料一

近来榕城街头的乞丐,似乎越来越多,在东街口工作的李小姐最近就有点烦:不管是上班还是下班,总有不少的乞讨者挡着她的路,从车站到工作的某电信商场不足两百米,纠缠她的乞讨者居然有十几个,而且是天天如此,乞丐怎么越来越多了?有类似困惑的不止李小姐一个,连日来,记者就榕城街头的乞丐问题进行了调查。

以厚脸皮缠人行乞这种人或是健康人,或者年岁已大,或者是年纪尚小的儿童拿着碗钵直接向路人讨要,他们不太集中于固定一地,而是分散在公交车站、酒店门口、商店等各个地方讨要。他们常在市内繁华商业地段或旅游景点向行人强行索要,如果路人没有“表示”,便会强行拉扯路人,更有甚者抱住市民或者游客的腿,不拿到钱不罢休。在福州东街口就曾发生乞丐讨不到钱怒打路人的奇事。614岁流浪乞讨儿童比较常见,通常受人遥控,乞讨所得自己也享受不到;6周岁以下的则主要被幕后乞讨者作为一种乞讨道具。有些父母把孩子租给一些常来上海乞讨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人同情,当地人甚至到全国各地搜集“瘫子”,所谓“瘫子”,是当地人对残疾人的统称,泛指所有手脚畸形之人。租一个甚至多个残疾人乞讨,他们的行话叫“带香”。

 

1、乞丐自述:最高日收入2000多港币。在东街口天桥上看到乞丐老黄的时候,首先注意到的是他一只残疾的左臂,在他前面放着一张“祝好人一路平安”等字样的纸片,上面压着五六个硬币,一个放钱的钵盂盛满了零钱。

老黄说,他的残臂是20多岁时在一食品厂被机器轧残的。磨蹭多次,老黄向记者讲述了目前在榕的状况,以及他过去行乞各地的“业绩”。老黄告诉记者,他一般早上6点多钟就到东街口一带占位置,晚上十一二点再回住的地方,晚上住10元一晚的旅社,一天收入大约有60元,每日花销在20元左右,每天“工作”时间是十一二个小时。

老黄断断续续介绍说:“我刚到福州,从厦门过来,投洽会的时候因为有外宾,厦门会抓,所以那段时间厦门街头看不到讨钱的。最火的时候在黄金周,102日,我在鼓浪屿要钱有280多块,101日也有两百出头。”

“我讨钱的经历有一年多了,经常四处游荡,在北京日收入一百多一点,但现在人太多,而且是首都,影响形象,有人抓。曾经到香港讨钱,在深圳坐货车过去,日收入2000多港元,但往往呆不长,警察抓得很厉害。”

“我家里还有老母亲,还有哥哥、妹妹,我在外面讨钱的事情都不敢对他们说。我每年回去一次,有时过年都不回去,趁着过年赚钱。在这之前也做过别的事情,闲呆在家里面没多久,就又出来讨钱。有的讨钱讨了一百多万你信不信?”

临走,老黄拿起一个面值10元的台币递给记者说:“留个纪念,这些都是在鼓浪屿讨钱时台湾人给的,用不了,这一路上我都送给朋友了。”

 

2、部门声音:乞丐管理出现真空。昨日,记者问东街口一个乞丐:“有人管你们吗?”他回答:“没有,警察和城管在面前也不会管,刚才我坐在下面,一个交通协管员说下面是主要干道,让我到天桥上面来。以前乞讨人员被收进收容遣送站后,会被送往原籍,现在都不会了。”

目前,究竟什么部门可以对街头泛滥的乞讨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明确表示,他们目前并没有得到授权,无法对乞丐进行管理。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也同样表示:“在管理城市乞丐方面,我们现在并没有什么有效手段。”

“大街上随处可见。”东街派出所所长潘明如此形容辖区街头的乞丐,“以前公安部门还可以协助民政部门遣送,现在收容遣送站改换门庭,我们只有在乞丐本人愿意的情况下,才能够协助处理乞丐问题。”

谈及乞讨问题,福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所长也连称头疼:“我们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管理这一特殊群体。这些人有的纠集在一起,给社会治安造成隐患,有的强讨强要,引起市民以及游客的极大反感,乞丐群的存在也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时候,为了安置他们,干警们不得不自己掏腰包。”

现在城管对乞丐的执法依据仅仅是《南京路步行街管理条例》上的“不准拾荒、乞讨”这一条,但是只说“不准”,并没有具体讲怎么管。

省救助管理站站长卓伟煊表示,乞丐是一个社会问题,乞丐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管理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无法强制对其进行救助管理,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事先告知后,救助站也不得限制。

福州市民政局福利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在职能划分方面,乞丐的确是由民政局福利处管理,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以前的模式是公安收,收容(遣送站)留,现在救助管理站只能作为救助方,如果乞丐不愿意接受救助,也就意味着乞丐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3、管理乞丐:市民专家纷纷建言献策。海都报通联部接到许多关于乞丐话题的市民电话,他们纷纷建言献策。

家住鼓楼的林先生表示,应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加大宣传,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救助归乡。省直机关的李先生等人提出,街头的流浪者应该分门别类对待,对于614岁流浪乞讨儿童,将统一采取强制保护措施,送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如有监护人,将通知其监护人领回孩子,找不到监护人的,将由民政部门统一安置;对于患有精神、传染、伤残等疾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已向市政府建议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民政及公安等部门配合收治。

另有十几位市民打进电话表示,应该设立禁讨区,如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公安、省、市政府门前及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这样能基本保证整个的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

家住鼓楼的纪先生、陈女士甚至提出有关部门应该给乞丐发证,进行教育后改变成“职业乞丐”,学习外国的经验。

福建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肖艳表示,现在乞丐增多,与收容站变脸不无关系。肖艳认为,世界各国都有乞丐的存在,作为一种选择,只要不是在恶意地利用乞丐身份,政府也没有必要制止,但应逐步减少这种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她建议各地应该就地解决乞丐问题,包括完善社会捐助机制,有关的组织应该加强宣传,公布电话、地点,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整个社会救助发达后,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这些渠道发挥,不会再给这些个体施舍,没有了收入,乞丐自然会减少。   

 

材料二

据省会民政部门粗略统计,石家庄市目前大约有500余名乞丐,但真正生活无着的只是少数,大约80%以上是“职业乞丐”。从了解的情况看,这些“职业乞丐”的生活基本上有着落,上街乞讨明显带有欺骗性质。

 

1、记者采访发现,到目前为止,石家庄尚没有制定出解决城市乞丐问题的政策。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彭超英告诉记者,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的职责是: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这就是说,如果乞讨人员不扰乱社会治安且不愿接受救助,公安部门便毫无办法。

石家庄市市容环卫处处长王利国说,如果乞丐们在街上乱贴乱画或是通过表演行乞,影响了市容市貌,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但一般情况下不能强行处理。其职责也仅仅是告知、引导和护送。

石家庄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杜顺庄告诉记者,自去年收容制度废止后,民政部门目前的职能只是负责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四类人员,而且被救助对象还必须是自愿被救助。

 

2、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勇律师说,鉴于目前省会乞丐群落“结构复杂”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是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

李志勇认为,对于符合救助管理办法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部门应该尽心尽责对其进行救助。除此之外,政府也应该鼓励民间力量兴办慈善机构,最大限度地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人道救助;对于那些本身可以自食其力,却不去靠劳动而用乞讨去收集财富的,社会可以呼吁政府对此立法来规范;对于那些利用人身胁迫,限制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人身自由,组织其去乞讨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必须依据《刑法》对其加大打击力度。当然,在治理整顿城市乞丐问题上,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通力协作。

 

3、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研究所研究生毛飞认为,在治理“乞丐职业化”的问题上,政府应当制定一套双赢政策,既让乞丐享有“乞讨”的自由,又让公民享有“施舍”自由。为了实现前者,政府一方面需要用足现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打击强制未成年人乞讨等“强制乞讨”行为,另一方面给予没有影响他人自由的“职业化乞丐们”足够的宽容;为了实现后者,政府需要对“抱腿乞讨”等“强行乞讨”行为进行依法管制,保障“施舍者”的自由权利。

毛飞认为,治理城市乞丐问题的治本之策,还是在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善社会低层公众与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因为决定一个社会中乞丐数量的不是乞丐自己,而是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材料三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城市对流浪乞讨行为的管理,著名法学专家应松年昨天(38)说。他是在回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时作上述表示的。

此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透露,公安部已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正抓紧对法律草案进行论证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

应松年说,收容遣送的废止是完全正确的,之后流浪乞讨方面产生的问题,有一部分要通过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还有一部分要通过其他方面来解决。

他表示,在通称的“流浪乞讨行为”中,胁迫摧残儿童乞讨等,已经不属于治安处罚管理的范围,而属于刑事犯罪,而有些强要强讨的行为,应该可以用行政处罚来管理,这样可以解决部分乞讨者不愿接受救助的问题。

应松年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何时出台,取决于草案是否成熟,列入立法规划并不意味着会迅速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是很密切的,需要慎重一些”,他说。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的原因,应松年解释说,一是社会在进步,各方面都变化很大,很多新领域需要规范,比如知识产权,20年前中国普遍没有认识,但是今天已经成了一个大问题,甚至涉及了犯罪。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就不能进行处罚。社会在变化,法规也要变化,前几年就已经有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呼声。

 

材料四

1、在广州,前日“乞丐如何管请你说说看”的小调查吸引了热心读者积极参与讨论,昨日,记者抽取参与讨论的52名读者观点进行总结,发现市民大多对真正的乞讨行为抱有同情心,但同时认为应该揪出假乞丐,用驱逐、拘留等方法消除这种影响城市形象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抽取参与调查的52人中,有34人认为乞讨是一种权利,认为不是的有17人,比例为2

 

1.李先生认为乞讨是自由,不应该规范和约束,不应该予以管理,应该救助。一名姓陈的先生则认为,乞讨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乞丐只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

37人表示应该加强对乞丐的管理,所占比例达71%多。郑先生说,乞丐要进行管理,尤其要对一些假乞丐进行管治,对真乞丐可以宽容管理。徐女士觉得好多乞丐是假的,因而应该大力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同时应该加强对乞丐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身为人的尊严。

谈及“用哪些方式来管理乞丐”,市民们见仁见智,有18人同意“设立禁讨区”,占受访人数的35%;赞成“设立乞讨区”的有6人;有14人同意“给乞丐发乞讨证明”,占了1/4多;对以上方式都不满意选择其他的也有10人。

问及“是否赞成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设立禁讨区”时,有28人赞成,20人反对。在不赞成设禁讨区的20人中,有11人认为这是错误的管理思路,8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流浪乞讨的自由,7人还同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最后一条“如果设立禁讨区,您认为应该怎样对待在禁讨区强行乞讨的乞丐”问题,选择驱逐的有16人,选择拘留的有17人,认为应该进行治安罚款的有7人。李先生觉得没有权利对乞丐进行拘留,因为他们并未犯法,他觉得应该先立法,然后对乞丐进行治安罚款。

 

2、专家观点:救助站应建乞丐档案。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对三类乞丐应区分对待。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我国现行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对城市乞讨者的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在一些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上,各个城市应根据自身的个性特点,如城市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应“一刀切”。

饶会林说,城市乞讨者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真正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以乞讨为生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乞讨者;还有一类是有一技之长的卖艺乞讨者。对这三类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各地的救助站可建立一份当地乞讨者档案,做好调查研究,对第一类乞讨者,可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对那些职业乞丐,则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第三类乞讨者,政府部门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比如指定某些地段让其卖艺。

 

3、繁华区为何不能乞讨?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认为禁讨将令乞讨人员生活无保障。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乞丐,应该更加宽容一点。在繁华地段对乞丐进行限制是不应该的,因为这些地方都是公共场所。你可以去,我可以去,为什么乞丐就要受到限制不能去?

乞丐是以尊严为代价的职业,做乞丐是要下很大的决心的,他们都已经抛弃了尊严,为什么还要限制他们行乞的权利?不让他们在繁华地带乞讨,谁来保证他们的生活?

但是郑也夫指出,他并不反对在一些神圣的地方对乞丐进行限制,例如天安门。他解释,这是一些特殊的场所,为了维护国家的形象是可以这样做的。但是,在繁华地带限制实在是不应该。他指出,乞丐是综合因素的产物,如果要解决,需要社会多方因素的改善和提高。例如,人的尊严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等多种因素的齐动。

 

4、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讲师谭兵认为管理乞丐要用强制和帮助两种方法。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讲师谭兵一直致力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她不赞成政府划定禁讨区的做法,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通过立法、打击有组织的乞讨行为,同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谭兵说,单从法律角度看,设立一定区域禁止乞丐乞讨是一种侵犯人权的做法;而透过这种现象的背后,考虑过各种因素后又会觉得政府有必要这样做。

谭兵认为,针对大城市的乞讨现象,政府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不能划定区域后不管,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慈善事业;二是要立法打击有组织的乞讨、利用小孩乞讨的行为,彻底杜绝以此牟利的违法行为,这点国内做得不够。通过强制和帮助两套方案,惩罚利用社会善心的行为、张扬社会慈善事业,应该成为政府的选择。

政协委员热议乞讨权及禁讨区,认为应打击强乞救助老弱病残。

 

5、前天,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要求国家立法,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见昨日本报报道)。乞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是否能够得到承认?是否应该限制乞讨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如果立法,是否能够解决问题?若成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会倒退回收容遣送时代?全国政协委员们昨日就此展开讨论。

韩方明,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主席:乞丐也是人,我们一样要用以人为本的精神来对待他们。乞讨和流浪是一种生活方式,任何公民都有权利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而不被干涉。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和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里,都没有规定乞讨是违法的。只要乞丐的乞讨没有触犯法律没有给他人带来不便,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干涉他们?

出台禁乞令、设立禁讨区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现在多元化的社会就应该尊重别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乞讨行为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个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一定的体现。除此之外,比如强行乞讨和黑社会性质的乞丐集团,因为这些问题已经触及了法律,需要公安机关来进行打击的。

李赣骝,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我主张限制乞丐的乞讨活动,最好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之所以要限制,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不是孤立的,当你乞讨的权利已经侵犯到他人的时候应该办?我们要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中国的乞丐状况和国外并不相同,很多地方不能类比,而且现在乞丐的竞争也很激烈,强行乞讨的现象很严重,对这样的人一定要用执法部门的强制力量给予限制。除此之外,当然还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这样可以使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老弱病残者能够得到救助,也使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有劳动的机会。

赵丽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乞讨的权利肯定要给予限制,相应的,在一些繁华区域和旅游景点也应该禁讨。对于乞丐的强行乞讨以及未成年人行乞等行为应该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行乞也要文明行乞。

李尊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对乞丐讲人文关怀是好的。但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乞丐状况比较特殊,所以我们不应该对他们太放任。我同意建立禁讨区,但是不认同对此立法或者成立专门部门。从人文的角度出发,这类人群需要关怀,他们也可以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乞丐的过分宽容,对民族的上进心是没有好处的,我们应该通过限制他们乞讨来激励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自食其力。在现阶段应该出台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但是不宜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尤其不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管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我国民主的进步,现在不能倒退。因为对于这类人员的执法是不好界定的,很容易就导致滥用权力。

 

材料五

今年1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在公共场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1、界定强乞有些难。“说实在的,具体如何执行《通告》有一定难度!”福田区公安分局的警官小罗告诉记者,时至今日,他也没处罚过一个强行乞讨者。

深圳市区多个地段的值勤民警告诉本报记者,在实际执法中,如何界定“强行乞讨”很困难。一旦要治安处罚并强行拉走乞讨者,他们就会在街头大叫“警察打人”。

据警方介绍,《通告》出台以来,他们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只能基于自愿原则地劝说乞讨者去救助站接受救助。但绝大部分乞讨者宁愿浪迹街头也不愿接受救助,这些乞讨者带有明显赚钱的目的。“我敢负责任地说,目前在街头流浪的乞丐,绝大部分是职业乞讨者。”深圳警方有关负责人这样认为。

就发布《通告》的问题,深圳市政府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说,发布《通告》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口岸、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主要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2、大多乞讨者不接受救助。然而,在《通告》正式施行以后,警方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深圳市政府又开始尝试“保护性救助”,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等必须接受救助。

今年春节前夕,深圳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将之前由城管部门负责的救助任务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连续四个晚上对深圳市内的乞讨人员主要聚集区进行了集中清理,采取“保护性救助”的办法,将近400名乞丐送进了救助站。

“但是,乞讨人员在救助站里度过一个暖冬后,又陆续回到街上继续乞讨”,深圳救助站有关人士反映。由于《通告》出台后并未取得明显效果,所以当国内部分城市设立“禁讨区”后,深圳的有关呼声也变得越来越强烈。

 

3、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管理乞丐。今年222日,深圳市第三届政协第五次会议召开,中国民主建国会深圳市委员会以集体名义向大会提交了《建议深圳设立禁讨区》的提案。

委员们认为,民政等部门应该主动给予真正有困难的乞讨人员保护性救助,并在解决温饱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劳动赚钱的机会。对于那些拒绝接受救助的乞讨人员,政府必须规范他们的乞讨行为,并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操控儿童乞讨、残害乞讨儿童身心健康的幕后黑手应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深圳市城管办法制处副处长刘林生指出,街头乞丐存在“异化”趋势,一些不法分子操纵老人、儿童、残疾人行乞,用欺骗的手段索要钱财,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并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刘林生指出,在《救助管理办法》未完善前,政府部门以设立禁讨区等来规范乞讨中的过分行为的做法,是维护法律威严的必要补充。

 

4、专家认为禁讨不人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却对建立“禁讨区”持相反意见。

深圳市人大代表曾少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禁讨区”赶跑乞丐,其实是将乞讨群体不负责任地推向其他地方,是一种地域保护主义和不人道的做法。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乞讨者有碍市容,实际上,就是对乞讨者人格的歧视。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教授杨立勋认为,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设立“禁讨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符合救助管理办法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部门应该尽心尽责对其进行救助,以此体现最大的人文关怀。对于那些限制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人身自由,组织其去乞讨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给予严肃打击。

 

材料六

各地禁讨情况:上海20031225日对于在地铁乞讨的行为,连续被查到3次以上者,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

20031218日苏州市划定步行街、当地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街区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场所、交通要道等为禁讨区。

2004113日成都首个“禁讨区”天府广场及周边禁止盲流乞讨范围被重新作了划定。

2004220日福州市鼓楼区在区内设立流浪乞讨限制区域,包括该区的长途汽车站、繁华街区、广场、影剧院和位于该区的政府公务及外事活动场所。

200431日南京宣布自31日起,南京市8个区的部分地段及中山陵、长江大桥、禄口机场等地,一律不准乞讨及算命看相等各种形式的变相乞讨。

 

作答要求:

一、根据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概括设立“禁讨区”的几种观点及其理由(250字,10分)

二、提出综合解决城市乞讨者问题的建议。(350字,20分)

三、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管理乞讨者难的原因(500字,20分)

四、就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写一篇1200字左右的议论文。(50分)

提示:

 

一、赞成者:街头的乞讨者越来越多,按现有救助措施很难缓解这种状态。广州市内的乞丐有职业化的趋势,有部分流浪乞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救助。禁讨呼声日高,防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乞讨者职业化的变化;违反社会治安现象;扰乱正常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反对者:违反法律精神;弱势群体不公平。第三种,重要的是在于管理,设置了也未必能有效果,积极探讨分类管理、建立管理网络、承认乞讨者职业纳入职业管理的范围好。

 

二、要积极探讨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政府乞丐管理行为。

专项治理城市乞讨。打击欺诈性乞讨现象,使之不影响社会治安。保证中心城区不因为流浪乞讨而过于有碍市容。取消收容遣送并不是取消执法者的执法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政府可以对行乞者进行积极的引导。民警可以对有碍观瞻的乞讨现象进行驱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进行治安处罚。

分类管理。所谓的“外面下跪,家中盖楼”是典型的追求财富型,是我们管理的重点,必需坚决的予以整顿和治理;对于生存所迫性的乞丐是我们民政工作的重点。依法打击“黑老大”,积极引导行乞人。“乞丐头”采取一些卑劣的手段租用残疾人乞讨而坐收渔利;目前,我国刑法中对组织、强迫卖淫等行为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但对组织、强迫乞讨者并没有具体规定,她建议有关方面认真考虑、设计这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对拐卖、拐骗人员进行乞讨,应该依据法律进行坚决打击。

依法管理。出台和酝酿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政府法条。对强讨、强要。他们跟踪路人强讨,或拉住路人衣角,小孩子甚至抱人家的腿、拦人家的车进行强讨。还有个别乞丐对外国人强讨强要,有伤国格和人格。对于这些行为必须实施管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乞讨的范围等措施。

建立统一的管理网络。首先以属地为单位政府专门对这种以乞讨为生的流浪人员进行身份的甄别。是否真的要以乞讨的方式来维持生计为标准。然后统一发给他们“行乞执照”,杜绝欺骗行为的发生。据说在江苏等地已经实行了这样的挂牌乞讨。由民政部出证。

完善收容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适当的管理。对于需要救助的具体流浪人员,可以直接救助;而对于这种不愿意接受的流浪人员就可以实施监控管理。

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借助民间力量,加强监管实现有效管理。借助民间的力量,大力发展社会的慈善事业,对社会的中的弱势群体进行管理。在民政法规上尽快完善民间慈善机构管理办法,尽早让民间的力量发挥作用。”

 

三、正确认识并得当处理当前乞丐管理中政府行为存在的主要矛盾,如限制乞讨范围与公民自由的矛盾。政府通过设立“乞讨区”或“禁讨区”的行为,能够最有效的减少城市一定时间和空间内乞讨者的数量。但政府这种刚性权力很明显是与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相互矛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同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何他们不能在其他公民可以自由进出的公共场合进出?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为何其他的公民能够免费的享用而他们不可以? “乞讨”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把一个在公共场合进行乞讨的公民看作是应该受到管制的“乞丐”,这本身是一种对行乞者的身份歧视。再如收容机构与缺少管理针对性的矛盾。2003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同时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中国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跨越。对此应该说是体现了政府人性化的一面。从“孙志刚事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政府先前管理行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不是流浪人员自愿接受救助,民政部门无法对其采取具体的措施。对于一些涉嫌违法,却没有足够证据的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如政府管理的粗暴性与社会应有同情心的矛盾。当政府通过立法,在公安和城管部门的配合下,以一种强制力将乞丐赶出规定的范围。这种粗暴的管理方式和社会应该有的同情心显然存在着矛盾。作为乞丐他们根本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对这种强制力向对抗,于是只能被迫在一定时期内选择离开规定的区域。但强力不等于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权利才有一种服从义务。一个社会,一个城市的成熟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个城市和社会的包容心上。对于例如乞丐类的弱势群体我们不但不予以人性化的关怀还利用行政化的手段予以驱逐,显然和我们社会应该有的同情心是相互矛盾的。追求政府和城市形象与实现社会公正的矛盾。为追求政府和城市的形象,政府往往通过行政的手段来限制乞讨人员的行为。但这种法规的制定与政府维持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是难以回避的。多数人意志结果可能会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对乞丐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一种对最基本的平等的限制。对于政府更应该主动积极的为社会提供正义,积极为着少数的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正义。

四、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解决乞讨问题,即论述主要的观点或者主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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