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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务员辞职 3年不得任职“老本行”

发布:2009-11-05 15:33:1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报1017日电 获悉,山东省烟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防止其利用原来的影响谋取利益。

 

按照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来是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没收该从业人员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规定接收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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