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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红头文件”35岁以下无大专学历公务员将被辞

发布:2009-11-05 15:57:5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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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背景:8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各乡镇和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者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分期分批参加学历教育,到20121231日截止,对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又没有在校学习或者补习的在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视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予以辞退(聘)处理。

 

  焦点

 

  “予以辞退”体现了宣示意义

 

  2008年,重庆市启动《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同年,重庆市人事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2008年农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区县(自治县)机关单位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的在职人员到12所在渝高校进行脱产学习,其学历达标情况将被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两年后,区县(自治县)新提拔的35岁以下年轻干部,凡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一律不得提拔。

 

  2009年,考核体系又做出了背景资料中介绍的辞退规定。不过在辞退基层干部前,会给他们几次补习、补考机会,如仍未通过考试,会按干部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处理。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一位相关负责人称,辞退不是目的,它更多地具有一种宣示意义,表明重庆市在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上的决心。

 

  据该负责人介绍,重庆市作为“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直辖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全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总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亟待提升。“35岁以下的基层干部在岗时间还有20多年,正好经历重庆市发展的重要时期,可以说基层干部的水平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推进。”“辞退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该负责人称,《通知》参考了《公务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正在全市各区县进行调研,未来将制定更具体的考核办法。

 

  调查

 

  “大专学历”引发争议

 

  作为2008年参加学习的重庆市首批基层干部学员来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经济发展科的王俊对《通知》中提到的予以辞退’”并不担心。2004年已经拿到了电大的大专学历,2005年开始读本科,现在只差一科就考完了。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胡亮也不担心,在拿到重庆市交通大学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的入学通知书以前,他已经拿到了南京炮兵学院的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学历。他所在的乡镇班总共37名学员,10个具有本科学历,其余大多数具有大专或党校大专学历。

 

  “像我这种拿大专学历再来读大专的,占了2008年到高校读书的808名基层干部的大部分。王俊说,如果这次的学历教育不仅仅是大专,同时也有本科就好了。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能够在大学里读一个自己喜欢的本科专业,我还是很愿意的,毕竟校园的氛围和学习效果都比函授、电大要好。

 

  为了给参学人员减轻负担,重庆市规定学员学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参学人员求学期间的工资和补贴正常发放,同时可享受每人每年3000元的资助。虽然条件优惠,但2008年实际入学读书的基层干部仍不足政府期望的一半。

 

  “脱产学习的形式可能也是报名人数不太多的原因之一。”胡亮说,“单位在主城区的学员还好,如果是在比较远的区县,一旦单位有事情需要立刻回去,就比较麻烦。”基于此,2009年重庆市对基层干部学历教育的具体形式作出修改,由脱产转为可在半脱产、函授中任选。

 

  8月初,重庆市农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申请表发到了该市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我估计参加的人会多很多。王俊分析,将来没有大专学历的35岁以下基层干部可能被辞退,那些拿党校文凭的干部就必须得重新学习了,因为党校的大专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据王俊和胡亮介绍,他们所了解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中持大专学历和党校大专学历的大概为1∶1

 

  评点

 

  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可以速成吗?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公务员法第11条第6款规定:任职公务员需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都作为公务员任职的条件。学历不代表能力,在人才选拔中唯学历论无疑是错误的。但学历是社会公认的文化程度的标准,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晋升时的条件之一,无可非议。

 

  重庆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本意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如何实施?

 

  重庆市文件中所称的进修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录用为公务员时即不符合当时对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对于这些人由公共财政支付学费,提高他们的学历,有点“先上车后买票”的意思,还是公款买票,这无疑在违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第二种是录用当时符合学历要求,对于这些人,公务员培训的重点应当是提高工作能力。对于经过培训也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调整岗位,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予以辞退。对于那些录用时符合学历要求,目前也具备现职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如果以学历不达标为理由辞退,则显然法律依据不足。

 

  重庆市的“胡萝卜”(财政补贴学费和生活费)加“大棒”(辞退)的学历教育可以在短期内从数字上实现打造“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但是,比这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制度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这才是能为群众服好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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