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通知
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通知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20号)规定,为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考试报名条件
申报参加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或符合省人事《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条件;
3.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规定的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条件、《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的免试条件。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取得工程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6)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质量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在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考评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以前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年度内不准报考。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
2009年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技术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的能力和解决质量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2009年10月17日下午13: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学校(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三)考试报名
1.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呈报部门集中统一到指定地点报名。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其中,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时,要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组织申报。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应设置的相应岗位数15%的,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再推荐申报。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呈报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填制《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1,用Excel制表并报电子版)一式2份报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报名人员经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
2.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为2009年9月7日至20日。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单位)统一到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名;各市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报名资格由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3.报名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质量工程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5)《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报名表》(附件2一式2份,其中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2009年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文公布,颁发合格证,该证在山东省范围内参加评审有效,有效期为2年。个人可以登录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山东金质网(http://www.12365.sd.cn)查询。
(二)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依据学历或学位的所学专业应为质量或相近专业。
(四)任职年限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
五、严肃考试纪律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应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有关证件及证明,要严格遵守人事、质量部门有关考试规定,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参加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事、质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申报资格审核关,认真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咨询电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912801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0531-890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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