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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事业单位招聘笔试5月7日开考

发布:2016-05-0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从市人事考试中心获悉,2016年事业单位初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5月7日举行,市区共有5834人参加笔试,其中参加省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考生385人,参加市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考生5449人。
  在考点设置上,省属事业单位考点设置在市南山小学,市属事业单位考点设置在市实验中学、城里中学和古寨中学。此外,报考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考生要注意准考证上考场设置的情况。
  目前报名网站的的准考证打印系统正式开通,广大考生须在5月3日至7日,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sdwh.lss.gov.cn)人事考试准考证打印栏目,及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印有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及考场,考生可以提前熟悉考点附近的交通路线,考试当天,避开道路堵塞区域或提前到达考点等候,以免耽误考试。需要提醒广大考生的是,考试当天入场身份证,准考证两者缺一不可。
  “此次考试,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人脸识别设备将继续运用,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考生身份进行鉴别,防止出现替考作弊行为。”市人事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人员查处力度。
  笔试结束后,将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和笔试情况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3至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相同岗位招聘计划较多的适当降低进入面试人员比例(10-13人的岗位确定为28人,14人以上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为1:2,具体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比例详见《岗位计划表》)。招聘岗位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予以公布。(王璐瑶 高芳 丁劲松 )
  考试时间:
  5月7日
  上午9:00—11:30 综合类
  下午14:00—16:30 教育类、卫生类
  考点附近的广大市民,经上级部门要求与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考试期间须使用手机信号屏蔽仪,对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2016年事业单位初级岗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生须知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可,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它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应试人员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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