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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汇总(7)

发布:2009-06-24 10:29:5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常识汇总(7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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