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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山东滨州市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笔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2009-03-12 15:29:3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考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阅卷过程中,应考人员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应考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明显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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