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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注意事项

发布:2009-03-12 15:07:5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在考试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根据《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五、七条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五)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七)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九)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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